燒國旗,so what?


  昨日古思堯因觸犯侮辱國旗罪被重判入獄九個月,另外日前有網民將沾有屎尿的國旗圖片上載到Facebook後被捕,兩單案件都令人憤慨。所謂國旗,不過區區一塊布,到底當權者憑甚麼將它變得神聖不可侵犯,憑甚麼因此而禁制我們表達政見的自由?自由的可貴,正正在於只要不妨礙他人,每人都有權說任何話、做任何事。

  整件事的關鍵,不是古思堯九個月判刑是否過重,而是焚燒國旗本身就不應是罪行。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「凡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,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」,香港政府制訂《國旗及國徽條例》,施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》及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》,而終審法院的「吳恭劭國旗案」是香港目前最具權威的國旗案件。在吳恭劭案中,終審庭認為「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後,香港正處於一個新秩序的初期。貫徹『一國兩制』的方針極之重要,正如維護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亦是極之重要一樣。既然國旗及區旗具獨有的象徵意義,保護這兩面旗幟免受侮辱對達致上述目標也就起着重大作用」,因此裁定將侮辱國旗及區旗刑事化是對表達自由的合理限制,並不違反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》。

(此圖原載於「蘋果日報」)


  根據終審庭在吳恭劭案的判決,法院先後在多宗焚燒、塗污或侮辱國旗案判處不同程度的刑罰。將侮辱國旗列為刑事罪行的理據主要有二,一個是終審庭提及的國旗象徵意義,另一個是公眾安全的考慮。在古思堯案中,裁判官就是認為焚燒國旗的行為會對在場人士構成危險,故此對古判處重刑。這個論點絕對是荒謬的,當日古是在中聯辦門外焚燒國旗,整個過程都是和平有序地進行,完全沒有跡象顯示焚旗的舉動引起任何動亂或危險。到底焚燒一塊布可以怎樣危害公眾安全、怎樣破壞秩序?裁判官通通沒有解答,只是一句公眾安全,就對他判以重刑。退一步說,即使焚燒一塊布會構成危險,又有甚麼理據說明焚燒一面國旗,會比焚燒一塊普通的布構成更多的危險,因而要判處九個月的重刑?邏輯上根本講不通。

  至於國旗神聖不可侵犯這點,亦是經不起辯證的。法庭認為國旗代表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,因此要保護它免於侮辱,我倒想問一下,香港哪條法例要求我們維護國家統一?廿三條通過了嗎?將保護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視為一個合法目的,本身就是非常可笑。有人說,由於國旗代表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,所以不可隨便褻瀆。美國大法官William J. Brennan, Jr.的判詞就是最好的解答:「政府不能僅僅因為一個思想被社會視作冒犯,不能接受,就禁止人們表達這種思想。對此原則,我們不承認有任何例外,即使被冒犯的是我們的國旗。」身為一個自由和獨立的人,我們有擁戴國家的自由,也應該有討厭國家的自由。既然我們有權厭惡國家,當然也應有權用任何不妨礙他人的方法表達對國家的厭惡。單單因為一班愛國人士看不過眼,就剝奪他們表達想法的權利,絕不公道。

  如何對待國旗,是表達政治意見的權利,也是表達自由的一部份,絕對不應該因為一些虛無縹緲、憑空想像的國族意識而遭受限制。燒國旗,so what

1 意見:

這案應交由陪審團決定。單一法官的決定難以服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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