販賣同情心


  回想當年零八汶川地震港人熱情捐輸,對比今日雅安地震,時移世易,港人對於捐款賑災的熱情大不如前。很多人想起當年肥了貪官共幹的冤枉錢,籌款箱前駐足卻步的多,慷慨解囊的少。不是善心減退,而是經一事長一智,吃了虧學了乖。

  貪官大發災難財,在天災過後祭起「一方有難,八方支援」的把戲,然後侵吞善款自肥,原理上跟大陸很猖獗的集團式行乞並無二致,都是販賣同情心的生意。投錢幣入乞衣缽前,很少人會想,這只會肥了背後操縱乞兒的集團,苦了的,可是更多被拐帶然後斬斷手腳行乞的孩童。同樣地,汶川地震過後,大筆善款落入貪官、偽慈善機構口袋的消息時有所聞,港府捐款興建的希望學校變成地產項目也屢見不鮮。那麼你想一想,捐錢上去,肥了權貴,又有幾多去到災民手中?最終會否變相壯大了專政巨獸?我不反對做善事,也覺得盡人道責任是應有之義,跟蝗民水貨客無甚關係。關鍵是做善事,也要用得其所,否則就行善變成作惡,助紂為虐。所以我支持潘小濤的提議:民間可以稍遲捐款,先讓中央政府救災;往後找機會直接捐給災民;及找一個可信任及熟悉的民間機構捐款,千萬不要經官方之手。

  至於港府撥公帑協助賑災,則大可不必。這牽涉兩個重大原則:一,根據基本法第一零六條:「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財政獨立。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收入全部用於自身需要,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。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徵稅。」香港財政獨立,收入全部用於自身需要(注意:是「全部」!),不必向中央政府繳納任何稅項。換言之,香港在政治上沒有任何義務,為深圳河北的事務負上財政責任。有人說,全國各省各市都要撥款賑災啊,香港怎麼能置身事外,我只能答你:對不起,這就是一國兩制,我們以基本法為準。二,在道義而言,很簡單,假若世界其他地方發生類似天災,你會否履行相同的道德責任?答案恐怕是不會的,否則香港再多一萬億儲備也不夠使。所謂道德義務,就是基於作為人類一份子的人道責任,是不分種族國界的,既然你不會為其他人類做同等的事,你怎麼能要求我對某國某地負上與眾不同、高人一等的道義呢?說到尾,要捐款,每個市民自己可以捐,錢和物資都可,豐儉由人,何必動用公帑?不是刷鞋表忠,又是甚麼?


  但願生者堅強,逝者安息。抽少點政治油水,別搞販賣同情心的生意,才是對死者最大的尊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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